最高法确认诸如微信、QQ和微博等社交通讯聊天记录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现在越来越多的地方法院开始在民事诉讼中将社交网络以及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
这种司法实践案例越来越多也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也考虑将这类记录纳入电子数据范畴。
在2019年10月份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由最高法审判委员会通过。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这则消息,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将在2020年5月份施行。
网页、博客和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讯、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用户注册信息、认证信息、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等电子文件。
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以及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也属于电子数据可当做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等。
从电子数据可以看到这次修订将诸多网络信息类纳入证据范围 ,包括网页、微博、以及进行通讯的微信和QQ等。
这也代表社交网络和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正式成为民事诉讼证据,进行民事诉讼时这些聊天记录可当做证据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