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不受法律保护!通过以太坊出借1000万元被法院判定无效
日前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涉及虚拟货币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审理后认定合同无效驳回原告请求。
根据此前监管部门发布的信息,网络虚拟货币不是由货币发行机关发行,因此不具有法偿性和强制性等货币属性。
虚拟货币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公民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均不受国家法律保护。
基于此此前已经有不少涉及虚拟货币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这些案件的最终结果都是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于2018年6月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刘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刘某向林某借款 1000 万元,借款时间两年。
借款协议签订后林某购买1000 万元等值虚拟货币以太坊,然后转入刘某指定的账户,刘某再出具已收款的收据。
随后林某按约定购买以太坊转入刘某账户 , 刘某收到3165枚以太坊后向林某出具收据称收到林某1000万元借款。
在当时的约定中林某还要求到期后刘某以人民币形式还款,也就是到 2020年6月 后刘某还款人民币1000万元整。
然而在到期后刘某并没有按照约定还款,因此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 1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
注:2018年6月以太坊约600美元/枚,3165枚按现在市价3000美元算 , 大概是9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000万元。
厦门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
同时有相关规定指出比特币和以太坊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特点。
这类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通过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引发的任何损失均由其自行承担,由此也可知以太坊并不能作为借款合同的标的物。
所以林某主张以交付以太坊完成借款交付的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借款交付方式,借款协议不符法律规定的合同。
案设林某与刘某间关于以太坊的交易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违背公序良俗,故借款协议无效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完整内容前往人民法院报阅读:http://rmfyb.chinacourt.org/paper/html/2022-02/11/content_213703.htm